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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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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市粮食局粮油经营管理办公室 |
| 办理地址: |
南苏州路1455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十一时 |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办事对象全部材料之日起,在15天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即可颁发批发、收购资格证 |
| 申办手续: |
(1) 申办企业的申请报告;(2)
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表(新办企业)或工商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企业公司章程;(4)
新办公司需本市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老企业需该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5) 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储存设施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6)
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委托检测的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1)
登记签收;由工作人员在申办登记、年鉴中专门负责签收企业申办的有关材料,如材料不符合规定由签收人员负责;(2)
调查审核;由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如实填写并签名(现场调查不少于二人),在审核中如有失实由调查人员负责;(3)
审核批准:由粮油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调查的情况,按照审批及年鉴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否决并盖章,如批签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由批准者负责;(4)
办事结果:在收齐规定的材料15天内根据办事结果由登记签收的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企业的办事结果。(5)
电脑存档:由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根据发证或年鉴的结果存入电脑数据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依据: |
(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政策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25条“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
(2)根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第5、13条。(3)根据《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33号)以及1997年12月19日沪府第54号令(修正)中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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