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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单位在沪投资兴办房地产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2006年11月7日
 

申办对象资格: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局、(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办理备案手续。
申办手续: (一)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份; 2、下列备案文件一套: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5)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6)其它有关文件。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区县工商分局是我市单位在沪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登记机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受让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项目公司。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的专业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备案、持证经营是本市房地产的管理要求,外省市单位在沪投资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核发资质证书后,方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解释权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具体办理部门;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市工商局)、崂山西路201号(房土局)
  电话:64220000(市工商局总机),58881688(房土局总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95)第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沪房(95)商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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