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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新闻出版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和文件等审核。出具批准记者站设立的文件,颁发《记者站登记证》; (二)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必须公开挂牌,方可开展业务活动。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在三个月内仍不挂牌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建站,须重新申请批准; (三)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上海记者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记者站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记者站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信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其他经营活动。 解释权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具体办理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地址:绍兴路5号 电话:64370176转820564339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