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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社设立上海记者站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7日
 

申办对象资格: (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一般不在我市设记者站。地方单位的个别报社,因特殊需要,须设记者站的,必须向本省和我市双方省级新闻出版厅、局专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二)该报社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XX-XXXX)、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
申办手续: 应由报社向市审批机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一)建立记者站的理由;(二)报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三)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四)记者站人员编制的证明;(五)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六)办公场所的证明;(七)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上述内容不全或申请不实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审批。)
办理程序:

  (一)上海新闻出版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和文件等审核。出具批准记者站设立的文件,颁发《记者站登记证》;
  (二)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必须公开挂牌,方可开展业务活动。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在三个月内仍不挂牌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建站,须重新申请批准;
  (三)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上海记者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记者站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记者站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信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其他经营活动。
  解释权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具体办理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地址:绍兴路5号
  电话:64370176转820564339117

办理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执行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新出(199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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