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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2008年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编制了《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5年6月15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9楼,受理电话:53857355,邮编:200003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全。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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