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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沪府体改[2002] 第2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当前新建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本市当前新建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二00二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本市当前新建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入世挑战、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行业协会新建的指导方针
1、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需要。行业协会的发展要适应并服务于本市的产业发展,将企业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发展行业协会,调整行业协会结构。
2、优先在“三个重要领域”发展行业协会。当前本市应重点在入世相关领域、新兴产业和本市优势行业发展行业协会,以形成行业协会发展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机制。
3、以企业自主发起为基本形式。发展行业协会应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组建行业协会应由企业自主发起。政府应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发起组建行业协会。
4、加强统筹规划。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行业协会发展,统筹协调行业协会发起组建工作。
二、行业协会设立的原则
1、设立行业协会应以国家现行行业或产品分类标准为基础,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能够在市场上以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并有一定数量的企业以此为主营业务行业,经充分认证,可以设立行业协会。不能以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专业、经营活动、工艺,不能设立行业协会。
2、行业协会的设置跨度应以行业成熟度为依据。根据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行业协会设置的跨度。对尚处成长期、产业细化不明显的行业,行业协会的设置跨度可以大些;对处于发展和成熟期的行业,行业协会的设置应当细化;对进入衰退期的行业,相近的行业协会可以合并。
3、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起人。一个行业协会只能由一组发起人组建。当有几组发起人同时申请组建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时,发起人应充分协商,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协调作用,按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发起人。
4、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组建行业协会。现有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如果企业有意愿且市场发育达到一定程度,具备申请登记行业协会条件的,可以独立组建行业协会。
5、不设区县行业协会。坚持“一市一会”原则,不设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对同业企业较为集中、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产品,可以由区县区域内企业为主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
6、垄断性行业原则上不设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健全民主办会机制。不能保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民主决策机制的行业,不宜组建行业协会。
7、不同行业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当前优先发展行业协会的领域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行业,均可组建行业协会。当前本市应在如下领域优先发展行业协会:
1、信息业。信息业是现代经济的主导产业和入世冲击较大的行业,行业协会应加快发展。当前信息业领域应着力发展更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以更好适应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
2、新兴制造业。新兴制造业是本市支柱产业的后续产业之一,是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要加快发展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产业等新兴制造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3、金融业。金融业是本市的优势产业和功能产业,是受入世冲击较大、事关经济安全行业。当前金融业应发展一批专业化的行业协会。
4、现代流通业。现代流通业是本市重要的功能性产业,也是受国外资本冲击较大的行业。要改变目前本市现代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较少的局面,发展一批新型业态的行业协会。
5、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事关本市中心城市功能建设的产业,是增长潜力最大的服务业和受入世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要加快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
6、现代农业。现代农业是对本市社会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行业。要改变目前本市现代农业行业协会行业跨度过大、数量偏少的不足,重点发展都市型农业以及关系米袋子、菜篮子安全领域的行业协会。
7、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面临着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挑战。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行业协会,以更好地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和行业自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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